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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工作新闻发布会
2018-07-24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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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2018年3月30日,固原市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工作新闻发布会,会议由市检察院政治处主任王东强主持,检委会专职委员马贵福作为发言人介绍了公益诉讼制度设立背景、意义、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案件程序、自治区党委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推动法治宁夏建设的意见》精神等,通报了自2017年7月份以来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情况,接受了固原日报社、固原市电视台、宁夏新消息报、宁夏法治报记者的提问。

自2017年7月份以来,全市两级院共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0件,立案办理14件,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4份,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大部分落实到位或制定了落实措施与期限,并进行认真回复,办案数量位居全区前列。案件类型涉及环境污染、环境保护、医疗废弃物污染、土地出让、国有资产保护等多个方面。保护生态公益林404亩,清理河道3.4公里,处理垃圾1507吨,收回国有资金450多万元。

固原市两级院对公益诉讼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法律规定、上级院工作要求与安排,及时向同级党委、人大汇报,争取领导支持与监督。部分县(区)主要领导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作出批示,要求行政机关全力配合与支持。两级院党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学习并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充实人员。成立领导小组,把公益诉讼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推进。采取“四个一”措施。即:制定一张责任清单,明确工作任务;月一通报,褒扬先进,鞭策后进;每季度一次推进会,向基层院鼓劲加压;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体审查案卷活动,交流办案心得。自全市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办案质量普遍较高,受到自治区院的肯定和表扬。

马贵福专委表示,今后全市公益诉讼工作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二是广辟案源,多种渠道发现案件线索。三是严格落实“一把手”工程。四是以专项带动为抓手,确保工作取得成效。五是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政府监察委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马贵福专委就记者提问进行了回答:

1、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有哪些法律、政策依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依法治国的决定中提出了探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写入了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我国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如何看待和理解自治区党委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推动法治宁夏建设的意见》的重大意义?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是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指导下构建国家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一项重大制度设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检察机关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既使命光荣,又责任重大,全面开展并做好这项工作,自觉接受并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显得尤为重要,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提出让法治成为宁夏的核心竞争力,二者是有机的契合和辩证的统一,自治区党委制定出台了支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意见从对该项制度重大意义的重申;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衔接,形成工作合力;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支持保障力度,营造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等全方位的进行了安排,提出了要求,是对检察机关全面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极大支持,使全体检察干警倍受鼓舞,我们一定高度重视,学习好,贯彻执行好意见精神,以饱满的精神,积极的作为,奋力做好我市公益诉讼工作。

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范围有哪些?确定这些范围有哪些考虑?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两种性质,一种是民事公益诉讼;一种是行政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案件。

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综合国力显著提高,但也有不和谐、不协调、不持续、甚至一些负面的情形出现。突出表现在环境破坏、资源毁损、食品药品领域假冒伪劣等影响人民生命财产的案件屡见不鲜,土地出让后闲置、荒芜,出让金无法收回,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影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将这些重中之重,急中之急的案件,确定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充分彰显了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的公仆情怀和执政理念,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积极作为。

4、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根据哪些原则?

首先,顾名思义,公益诉讼,关键在“公益”,“公益”是公益诉讼的核心和灵魂,是检察机关的根本遵循。“公益”的核心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利益,另一方面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好理解,社会公共利益有时难以确定,一般来说是指不确定主体范围的社会公众利益。

其次,本着“事要解决”是公益诉讼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发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如果问题得到解决,程序就终结。如果在一定期限内,问题得不到解决,也不予合理的回复。就将具体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督促行政执法主体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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